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
2013-11-14 16:06:04
《企业所得税法》34条“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提交具体资料:
1、相关部门对环保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设备的认定说明;
2、购专用设备合同、发票及购置的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置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所列示的设备证明材料;
3、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据;
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说明;
5、专用设备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6、投资额逐年抵扣情况(次年备案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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