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前备案资料及要求

2013-11-14 16:25:13

七、减免税额

(十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5.《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关于转发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并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科高发〔200843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4号)

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要点提示:

1.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2.200611日至20073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11日起计算。

3.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4.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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