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2021-7-5 11:24:36

昆明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创业担保贷款操作业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云南省总工会 共青团云南省委 云南省妇女联合会 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7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6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61号)、《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部驻云南省专员办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昆银发〔2016〕18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17年“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17〕14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部驻云南省专员办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云财金〔2018〕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7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9〕155号)、《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关于调整“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相关措施的通知》(云创业办〔2019〕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金〔2020〕22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云财金〔2020〕73号)以及《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咨询及经办程序指南〉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三类:一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二是“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三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生活消费,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根据国家、省级有关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
(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含网络商户),生产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申请人在提交借款申请时,未在贷款经营实体以外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就业且未办理退休手续(大学生村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除外);
3.申请人提交借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且无不良征信记录。
第七条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对象及条件: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市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第六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
第八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四)小微企业借款人需具备法人资格。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与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等创业者均可以个人名义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一)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万元以内的标准,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最高不超过110万元。
(二)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以贷款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LPR)为基础进行加减点的方式确定,具体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不超过LPR加250个BP,其他地区不超过LPR加150个BP。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浮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三)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申请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法定退休年限。
(四)还款方式: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为到期一次性还清;“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为:贷款合同签订日第12个月偿还本金的10%,贷款合同签订日第24个月偿还本金的20%,贷款合同签订日第36个月偿还本金的70%。或均可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协商一致后,按贷款合同约定进行还款。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一)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经营状况和担保情况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标准为:贷款利率以贷款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LPR)为基础进行加减点的方式确定,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不超过LPR加250个BP,其他地区不超过LPR加150个BP。
(三)贷款期限:以借款企业与经办银行首次签订的单个借款合同期限为准,最长为2年。
(四)还款方式: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方式为:由担保机构统一提供担保,借款人自主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以下任一形式进行:
(一)自然人反担保。由经办银行认可的、有稳定收入、具备代偿能力且无不良征信记录的人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联合担保。3户以上(含3户)的借款申请人可进行互相担保;
(三)抵押或质押反担保。可以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质押,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经办银行和担保中心共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  2020年4月17日起,对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民,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实行备用联系人制度。
第十五条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方式: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由省政府成立的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统一提供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不要求提供其他形式的反担保,实行备用联系人制度。
第十六条 备用联系人制度。备用联系人是指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确定的联系人员,承担协助金融机构、担保中心和经办部门联系借款人,督促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职责。备用联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具有稳定收入的国营企业、民营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满3年的法人(含专业合作社法人);省内户籍且具备稳定收入的公民;省内户籍的村民小组长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及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备用联系人须无不良征信记录。
第十七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采取以下任一担保方式:
(一)保证担保。可由经办银行认可并获得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为其提供保证担保,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二)抵押或质押。可以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质押,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经办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 2020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利息,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第十九条 2020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以借款企业与经办银行首次签订的单个借款合同期限为准,最长为2年。
第二十条 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
第二十一条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国家、省、市政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在上次贷款合同周期结束后,继续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提前还款的,按实际还款时间计算合同周期。
第二十三条 创业人员获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夫妻互为共同借款人,申请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次数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3次。
第二十四条 小微企业获得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
第二十五条 创业人员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能同时享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第六章 贷款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
(一)《昆明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从事特许经营的还需提供相关特许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五)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籍证明);
(六)借款申请人就业状况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
2.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或残疾人证;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复员、转业、退役证件;
4.刑满释放人员:司法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5.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以内的毕业证,其中留学回国学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定证明,大学生村官需提供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书;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按照相关文件明确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企业开具证明);
7.返乡创业农民工:村委会或劳保所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8.网络商户:网店登记注册材料、申报前三个月网店交易明细;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农村户籍证明(或户籍住址在街道乡镇以下行政村)。
上述10类人员中,除大学生村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外,其余人员均需提供就业创业证,且就业创业证上应登记为“自主创业”或“单位就业”状态(就业单位须与申请贷款的经营实体统一);
(七)反担保所需的相关材料:
1.自然人反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担保人单位及收入证明以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承诺书》;
2.三户以上联保的,应提供联保人的身份证及联保承诺书;
3.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依法可以抵押或质押的权属证明;
4.免除反担保的,应提供借款人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及备用联系人的身份证、单位及收入证明。
(八)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材料
(一)《昆明市“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2)一式三份;
(二)《创业计划书》一式二份;
(三)《“‘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借款承诺书》;
(四)营业执照(从事特许经营的还需提供相关特许经营许可证);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六)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籍证明);
(七)借款申请人就业状况证明(同第二十六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中“第六项”要求);
(八)备用联系人的身份证、单位及收入证明;
(九)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合伙经营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除上述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合伙协议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章程。
第二十九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
(一)《昆明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3)
(二)贷款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
(四)企业职工花名册(附上年度最后一个月和申请前一个月);
(五)经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登记名册》;
(六)当年新招人员的身份材料(就业创业证、大学生毕业证等);
(七)上年度和申请前一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八)企业工资支付凭证(附上年度最后一个月和申请前一个月);
(九)抵押或质押物的权属证明;
(十)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贷款审批和发放程序




第三十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原则上向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地或创业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经办部门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交贷款所需资料。经办银行代收贷款资料的,应移交相应经办部门进行初审;
(二)初审。县级经办部门按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担保人本人签署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后,报送相应经办银行进行征信查询。查询后,经办银行应及时将征信结果书面反馈至经办部门;
(三)入户调查。县级经办部门在收到银行征信查询结果反馈后,对借款申请人的项目、经营情况以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入户调查,并在《昆明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县级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审查;
(四)担保审查。县级担保机构对经办部门提交的借款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查,并在《昆明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
(五)推荐。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由县级经办部门推荐至经办银行审核;
(六)银行审核。经办银行按规定对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反馈至县级经办部门;
(七)公示。县级经办部门对审批通过拟发放贷款的人员名单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将通过的人员名单反馈至经办银行;
(八)发放贷款。经办银行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并将贷款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相关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应在借款人的《就业创业证》上记录享受政策扶持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级经办部门经办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由市级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审查。
第三十二条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符合“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原则上向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地或创业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经办部门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交贷款所需资料。经办银行代收贷款资料的,应移交相应经办部门进行初审;
(二)初审。县级经办部门按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签署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后,报送相应经办银行进行征信查询。查询后,经办银行应及时将征信结果书面反馈至经办部门;
(三)入户调查。县级经办部门在收到银行征信查询结果反馈后,对借款申请人的项目、经营情况以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入户调查,并在《昆明市“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县级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审查;
(四)担保审查。县级担保机构对经办部门提交的借款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查,并在《昆明市“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
(五)推荐。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县级经办部门将其推荐至经办银行审核;
(六)银行审核。经办银行按规定对借款申请人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反馈至县级经办部门;
(七)公示。县级经办部门对审批通过拟发放贷款的人员名单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将通过的人员名单反馈至经办银行;
(八)发放贷款。经办银行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并将贷款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相关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应在借款人的《就业创业证》上记录享受政策扶持的情况。
(九)创业吸纳就业补贴:
1.补贴标准:对从事自主创业享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政策扶持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者,带动3-5人(含5人)就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招用6人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上述创业人员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再增加一次性补贴1000元。
2.申报流程:县级经办部门在接到创业者提交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后,对创业者进行资格审核并认定补贴标准,经审核无误的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由创业人员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人社部门,由县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补贴资金拨付申请者本人。
3.所需材料:
(1)《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
(3)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4)招用人员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5)本人为普通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证。
第三十三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审批及发放:
(一)申请。小微企业向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地(或创业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经办部门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交贷款所需资料。经办银行代收贷款资料的,应移交相应经办部门进行初审;
(二)审核。县级经办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对企业的项目、经营情况以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入户调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由县级经办部门在《昆明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县级人社(就业)部门进行复审;
(三)复审。县级人社(就业)部门对经办部门提交的申请企业吸纳就业人员情况作进一步审核,并在《昆明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
(四)推荐。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由县级经办部门推荐至经办银行审核;
(五)银行审核。经办银行按规定对申请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反馈至县级经办部门;
(六)公示。县级经办部门对审批通过拟发放贷款的企业名单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将通过的企业名单反馈至经办银行;
(七)发放贷款。经办银行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并将贷款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相关经办部门。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贷款跟踪服务。贷后管理主要通过各县级经办部门和承贷银行开展贷后跟踪服务来实现,以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回收:
(一)为贷款人员介绍创业导师,通过自愿交流、双向选择的方式对创业人员提供市场经营、成本核算、创业定位、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建立定期回访制度(至少每半年一次),通过实地上门、电话询问等方式对借款人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
(三)监督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建立贷款跟踪服务台账,详细记录跟踪情况;
(五)对贷款期间出现“借款人被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含编内人员、编外人员)、被公益性岗位安置或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形,应收回贷款本金,借款人被招用、安置或退休的当月至收回贷款本金期间的贷款贴息,由借款人承担,收回的贴息资金原渠道返还财政部门;对贷款期间出现“借款人被企业招用、营业执照注销或转让”的情形,参照《2021年度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咨询及经办程序指南》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贷款回收:
(一)经办银行主要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回收工作。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应当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县级各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回收相关工作。
(二)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积极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催收。经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确实无法追偿形成代偿损失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应及时将档案归档。对贷款档案采取一户一档、放款顺序统一编号,保证档案齐全完整、整洁规范。
第三十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从贷款偿还结清后的5年。代位清偿或核销后的创业担保贷款档案应长期保存,直到追偿结清后的5年止。

第十章 担保基金




第三十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昆明市政府设立,专项用于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向经办银行提供担保的基金,原则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四十条 担保基金来源。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也可为经省、市政府批准合理借用或转化的失业保险基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担保基金管理。担保基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划拨到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所需的担保金规模进行测算,经市级人社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将担保基金分配存储于各市级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完成情况按上述程序对各经办银行账户的担保基金进行调剂转存。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对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直接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损失代偿。财政安排的担保基金和按规定借用的失业保险基金及其他资金要进行分账核算。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每月、每年末与经办银行进行对账,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担保基金安全,并及时向人社和财政部门报告。人社和财政部门应每年末向市政府报告创业担保基金管理运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担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为进一步提高创业担保基金使用效益,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应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定期存款形式进行存储,并按相关政策享受优惠利率。担保基金的存款利息要按年足额及时上缴市级财政部门,其中:财政部门安排的担保基金产生的利息按非税收入管理要求上缴,借用的失业保险基金产生的利息上缴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风险金管理。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安排,专项用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发生呆账损失,按照《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人社规〔2020〕1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核销。呆账损失由贷款经办银行承担20%,创业担保贷款风险金承担80%,其中对于县区经办的贷款,创业担保贷款风险金由市级财政承担60%,县级财政承担20%。

第十一章 部门职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全力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要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把好贷前审查关,确保担保基金良性运转、安全使用。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下级部门履职到位。
第四十五条 经办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申请资格及反担保措施的审查工作,配合经办银行做好贷前调查、贷中管理和贷后回收工作,监督贷款使用方向,建立贷后跟踪服务台账。
第四十六条 人社部门负责履行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指导各部门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申请资格审查工作;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
第四十七条 担保机构负责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工作,在经办银行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保证基金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担保审查工作;配合经办银行共同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及代偿工作。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及奖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建立健全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和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对财政贴息资金和担保基金的审核、监督和检查,积极防范控制风险,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十九条 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和追偿工作。积极向经办部门推荐潜在创业担保贷款客户;调查借款申请人反担保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监督贷款使用方向,建立贷后跟踪服务台账;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及时通报相关经办部门和担保机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出台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和规定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本规程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规定执行。

:
:
版权所有: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综合业务楼3楼
电话:0871-66244702     传真:0871-66244731
备案序号:滇ICP备1200692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