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
2022-9-15 10:59:50
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促进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本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规范有序发展,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服务资源集聚、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充分发挥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支撑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称为“市级示范平台”)是指经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信誉良好、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面向中小企业、特别是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等均可申报市级示范平台认定。 第四条 市级示范平台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公益服务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具有公益性、公共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在创新服务模式、聚集服务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激发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升级动力等方面具有特色和示范性。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并负责推荐申报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和指导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市级示范平台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原则,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平台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获得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 (二)平台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服务平台成立两年以上,具有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管理规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信用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服务业绩突出。重点围绕昆明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其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增长1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80%。 (七)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资源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聚集(签约)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3家以上。 (八)有信息化服务手段,能及时发布、更新服务信息、产品信息、技术信息、活动信息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八条 市级示范平台应具备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已形成开放的、便利于中小微企业查询应用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数字化等信息服务。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和专家库,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孵化、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评价、技术和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节能减排、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创新资源共享、产业链协同创新、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系统的创业指导方案,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导师团队、创业服务热线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和商事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为中小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和技术技能等培训服务。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信息、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融资代理、信用担保和评价、上市(新三板)辅导、融资知识培训、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5亿元以上,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15亿元以上。 (六)咨询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咨询、财会税务、精益生产、品牌培育、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商业模式设计、股权激励等诊断咨询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七)市场开拓服务。帮助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紧密的协作配套关系,为中小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以及为拓宽市场渠道、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八)数字化赋能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探索多元业务场景,对业务模式进行改造,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推广数字化应用场景、创建智能制造模式等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九)绿色发展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参与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具备开展节能、环保、检测、评估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绿色制造整体解决方案、绿色技术开发、绿色产品设计、建设绿色工厂、申请绿色产品认证等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十)人力资源服务。为中小企业管理和开发人力资源提供专业化服务,帮助企业对接引进高端人才,参加各类中小企业招聘活动。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市级示范平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平台基本情况、提供服务情况、服务成效等(附件1)。 (二)相关证照凭证:包括服务平台运营主体工商营业执照,固定经营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服务平台运营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须体现服务收支情况)。 (四)平台服务流程(指南)、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文件以及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服务成效、活动通知签到照片总结、媒体报道等)。 (五)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从业资格、认定证书、资质证书、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六)服务平台主要管理人员、专职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名单及相应的学历、资质证明材料。 (七)签约其它服务机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市级示范平台申报、公告工作。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按照本办法对所推荐服务平台的基本条件、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等进行测评,对申报平台服务的中小企业数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满意度随机抽查,填写《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汇总表》(附件2),并附被推荐服务平台的申报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价意见,择优提出推荐认定市级示范平台名单。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推荐认定市级示范平台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四条 社会公示。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拟认定市级示范平台名单,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服务平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认定授牌。公示期结束后,对于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服务平台,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体决策程序后,授予“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颁发牌匾。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市级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七条 市级示范平台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质优、高效的服务,做到服务流程规范、服务到位,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掌握各类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将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推荐申报市级示范平台。加大市级示范平台建设工作力度,并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于每年2月底前将示范平台上年度工作总结材料和当年工作计划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市级示范平台的运营、服务情况进行测评。 第十九条 对多次不参加由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共服务活动,或未按要求报送年度总结材料,或测评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市级示范平台,将取消“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收回已颁发的牌匾,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第二十条 市级示范平台或其运营主体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更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级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的市级示范平台,予以优先政策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平台认定和省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2018年9月7日发布的《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昆工信通〔2018〕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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