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管理 工作方案(试行)

2022-12-21 15:16:10

为集聚产学研各方优势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解决制约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功能定位

创新联合体是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为目标,以重大项目需求为牵引,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以市场机制为保障,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织,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共同参与组建的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的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创新联合体以承担实施重大科技项目为主要任务,采取多种合作形式,推动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发展,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形成高效强大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着力培育一流科技领军企业,打造优势产业集群。

二、组建原则

(一)遵循市场机制

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坚持自愿原则,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创新联合体契约,探索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

(二)聚焦产业需求

重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求和我省重点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进行布局,不断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扩散,努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三)政府有效引导

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发挥协调引导作用,实行动态进入退出机制,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

三、主要目标

围绕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铝、光伏、先进制造业、绿色能源、烟草、新材料、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组建一批创新联合体,探索科技创新组织新形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带动创新链产业链融通发展,促进产业链转型升级。

四、组建条件

(一)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云南省内注册的创新能力突出的行业龙头或领军企业,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提升全产业链专业化协作水平和产业集群整体创新能力在国内具备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和带动力。

2.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科学家团队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建有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3.原则上一个牵头单位仅限牵头组建一个创新联合体,以利于集中力量实现关键性突破。

4.牵头单位是创新联合体的责任单位,对创新联合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总责。

(二)创新联合体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成员单位应与牵头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国际合作、品牌建设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和合作意愿。

2.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拥有创新能力强的研究团队,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3.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处于本产业链中,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与其他团队成员有效互补。

4.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服务等相关机构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能够对创新联合体建设起到助力作用。

(三)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鼓励民营企业牵头或作为成员单位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

经费配套。牵头单位、成员单位中的企业应具备项目配套经费的财务能力,并愿意按照不低于2:1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自筹经费。

)创新联合体应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创新联合体执行机构为常设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创新联合体应选聘学术造诣高、熟悉产业发展、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的首席专家(科学家)。鼓励创新联合体实体化运行。

五、组建程序

(一)确定组建领域。创新联合体组建领域以自上而下决策为主,灵活应用揭榜挂帅、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等方式。  

遴选牵头单位。按照确定的产业领域,遴选12云南省内注册的行业龙头或领军企业为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发起,征求行业相关单位意愿,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签署联合共建协议。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共同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云南省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协议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分工和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办法,约定违约责任追究方式及解决争议方式,明确创新联合体解散时各成员单位的权责分配,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形成定位清晰、优势互补、分工明确的协同创新机制。鼓励外国专家团队和科研机构加入创新联合体。联合共建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盖章后生效。

编制建设方案牵头和成员单位共同编制创新联合体建设方案,阐明建设意义及必要性、建设基础及优势、建设思路、目标及重点任务、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保障措施和进度计划。

推荐单位审核推荐。自上而下、揭榜挂帅确定的创新联合体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自下而上自主申报建设创新联合体,由牵头单位报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后向省科技厅申报

省科技厅核准。省科技厅组织评审论证,对符合组建条件经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批复联合体组建,并授予“云南省×××创新联合体”牌匾。

六、创新联合体主要任务

(一)组织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凝练本产业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清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组织优势创新力量协同开展战略研究和技术攻关,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基础底层等卡脖子难题,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建立常态化高效的研发攻关机制,力争攻克一批重大创新难题,为培育发展重点产业集群提供科技支撑。

(二)共同推进重大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创新联合体内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强互动,推动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示范应用与产业化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加快推进高校院所研究成果的二次开发和中试熟化共同搭建创业孵化平台和产业化基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提升科技成果商业化运用效率。

)共建共享创新平台载体。共同培育打造全国重点实验室等战略科技力量,共同建设新型研发机构、产学研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统筹内部创新资源要素,共同建设研发设计、公共实验、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平台,实现各成员单位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共同出资成立实体化载体平台,为成员单位提供高质量的创新服务。

(四)推进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鼓励成员单位充分利用科技入滇、“十四五”东西部科技合作实施方案等机制,推动成员单位对接发达国家、我国东部地区创新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培养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提升创新联合体创新发展水平。

(五)共同探索创新体制机制。探索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以市场机制为保障、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协同发力的科技创新组织新形态,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人才活力激发、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

七、支持措施

(一)科技项目支持。通过主动设计、定向委托、定向择优等方式由创新联合体承担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原则上一个创新联合体至少牵头实施一个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优先推荐创新联合体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级按需安排配套经费。

(二)平台建设支持。支持创新联合体内形成稳定合作关系的单位组建或参与建设云南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对创新联合体内部产生的创新创业载体,优先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等,享受相应支持政策。鼓励联合成立新型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应支持政策

科技金融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对运行良好的创新联合体,其成员单位有融资需求的,省科技厅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

(四)派驻科技特派员。选派懂技术、懂管理,熟悉创新联合体所产业发展情况科技专家,以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身份入驻创新联合体,参与组织管理协调、技术路线选择、攻关方案设计、技术咨询指导等具体工作

(五)参与科技创新决策。鼓励创新联合体参与相关产业战略规划、产业技术政策、科技管理制度制定科技计划指南编制等工作,发挥行业科技智库作用

八、绩效和监督管理

(一)实施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导向,从项目任务执行完成情况、财政资金预算绩效、内部日常管理和成员单位合作情况等方面对创新联合体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良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后续给予项目滚动支持;评价结果较差的视情调整或中止。

(二)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创新联合体存续期原则上与承担项目任务周期一致(一般为35年),对存在完成既定项目任务且无新目标任务需求、牵头和成员单位意见存在严重分歧且影响正常运行等情形之一的创新联合体进行解散;对于有新的关键技术攻关需求,且能落实项目任务来源的创新联合体,按需调整成员单位,签署补充协议后继续运行。创新联合体在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不得自行解散。因客观原因,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承担攻关任务的主要成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报省科技厅核准。构建创新联合体、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等之间的转化机制。

加强过程管理。省科技厅核准的创新联合体,应当在每年1231日前向推荐单位和省科技厅报送本年度的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推荐单位和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按职能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有关事项,对联合体建设发展效果不好的加强督促指导。

强化监督和诚信管理。创新联合体需严格按照《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牵头单位组织不力,未按共建协议履约的,以及拒绝报送相关信息,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取消创新联合体资格3年内不得牵头组建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其他创新联合体。加强牵头和成员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对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进行追责和惩戒。牵头和成员单位涉及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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