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办法

2023-7-20 14:18:27

昆明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根据《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实施纲要(2017—2030)(修订版)》(昆发﹝2021〕7号)和《昆明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17条措施》(昆政发﹝2022〕31号),提升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管理水平,促进科技自立自强,强化科技创新人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坚持绩效导向,按照“聚焦重点、注重实效、服务发展”的原则,支持国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在昆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聚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昆明科技创新水平和产业竞争力,助推昆明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和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

 

第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应按照“四个面向”要求,围绕昆明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任务,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领军作用和资源优势,搭建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及跨界融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研制新装备、开发新产品、培育新品种、推广新模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建委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建站单位、推荐部门和院士专家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运行服务保障机制。

 

第五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委会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组织领导,发展规划与支持政策的制定,研究审议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科技局,承担院士专家工作站建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等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并负责抓好落实;

(二)负责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国(境)外相关机构联络,征集有合作意愿的院士专家信息;

(三)征集评估建站单位的有关情况,协调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对接事宜;

(四)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的管理服务和绩效统计工作,协调解决建设、运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五)加强和省科技厅的对接协调,完成院士专家工作站建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建站单位是指实施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的独立法人单位,承担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与院士专家共同制定三年建设计划和各年度工作目标、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管理制度;

(二)为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良好的办公、研究和实验条件,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提供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及后勤服务等保障;

(三)积极支持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申报各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

(四)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确保建设计划和工作目标有序推进实施

(五)制定经费预算保障和使用管理方案,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六)协调配合各有关单位、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协商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主要包括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磨憨—磨丁合作区科技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按相关规定对所辖区域行业院士专家工作站进行审核、推荐;

(二)负责督促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工作,及时发现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督促完善,审核院士专家工作站变更、撤销和终止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服务工作;

(三)配合做好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过程管理、年度绩效评估、建设期满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双负责人制。院士专家工作站行政负责人为建站单位相关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为院士专家。

(一)院士专家工作站行政负责人需统筹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经费使用管理等全面工作。统筹完成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年度绩效评估和建设期满绩效评估等工作;及时上报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和绩效;按程序报批或备案需调整的事项,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二)院士专家主要负责指导帮助建站单位共同制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目标、计划和管理制度等;与建站单位联合攻克关键技术和解决发展难题,共同研发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产品、新品种等;帮助建站单位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计划,提高建站单位的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的创新水平;推进科技成果在昆明转化及产业化、先进技术应用推广示范;协助建站单位拓展国内外合作创新资源渠道,争取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支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培训。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十条  申请建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备案、登记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或组织;

(二)具备较强研发能力,拥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团队结构合理,能为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三)提供院士专家出具的愿意与本单位合作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确认函。 

 

第十一条  院士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院士工作站: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茨奖等获得者;国(境)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其他类别院士提请院士专家工作站建委会办公室审议;

(二)建立专家工作站:国家“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核心成员),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等;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核心成员),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科技领军人才等;“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春城计划”科技领军人才,以及在所属学术和行业领域里具有科技领军地位或较高威望的教授、专家、学者;

(三)拟建站院士专家近3年来,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在国内成功转化应用,绩效明显;建站运行期至少有1项(或通过工作站平台引进和促成2项)技术成果在昆明转化应用,促进产业技术升级;

(四)院士专家应确保进站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个月,国境外院士专家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个月。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十二条  申报认定按以下方法程序实施:

(一)根据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定期申报、分批实施的形式,由昆明市科技局统一向社会发布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通知;

(二)项目申报实行网络申报(涉密项目除外),申请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共同填写并提交《昆明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书》和相关申报材料;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推荐意见;

(四)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对受理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并进行专家咨询,根据专家咨询意见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到建站单位进行现场考察,根据考查情况提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议名单,经院士专家工作站建委会审定同意并公示后,正式发文及授牌,命名为“昆明市XXX(院士、专家姓名)院士/专家工作站”;

(五)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发文后及时制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期工作实施计划,签订《昆明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第五章  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期为3年,院士工作站财政支持经费180万元,按照第一年50万元、第二年60万元、第三年70万元方式分年度拨付;专家工作站财政支持经费90万元,按照第一年2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40万元的方式分年度拨付。财政经费由建站单位采取“专账管理”的方式负责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探索省市共建院士专家工作站模式。省市共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命名为“云南(昆明)XXX(院士、专家姓名)院士/专家工作站”,所需经费由省级按规定安排;昆明市以科技项目方式给予支持,根据《昆明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昆科规〔2023〕1号)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报告制度。

(一)院士专家工作站每年按要求报送《昆明市院士专家工作站XXXX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及措施;

(二)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建设期满后及时提交《昆明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总结报告》;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运行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并汇总每年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情况,编制《昆明市院士专家工作站XXXX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实行绩效管理制度。

(一)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立绩效目标的申报、跟踪、评估及结果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

(二)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根据《任务书》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绩效进行年度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80分及以上),不合格(80分以下),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院士专家工作站授牌,不再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科技局要求及时退回;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期满后,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根据《任务书》和资金审计报告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绩效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90分—80分),不合格(80分以下),评估结果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

(四)鼓励建设期满评估结果合格及优秀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进一步深化科研成果,可继续申报新一轮的昆明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评估结果不合格或在整改期内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不得申报科技项目支持。

 

第十七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行政负责人、建站单位名称、单位法人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须于三个月内向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报告;因不可抗因素等导致的项目延期等情况,建站单位应当在建设期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部门审核,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审批,延长期限原则不得超过1年;院士专家工作站在运行过程中,确需合并、重组、取消、终止的,建站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部门审核,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审批,向院士专家工作站建委会报备。

 

第十八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取消院士专家工作站资格,收回院士专家工作站授牌和拨付的全部财政科技经费,建站单位3年不得申报任何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一)有科研失信行为的。在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认定和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等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执行;

(二)不落实配套条件的。建站单位不落实配套条件,导致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无法实施和目标任务无法完成等,责令限期整改而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

(三)不配合监督管理的。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期满总结报告,不接受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涉及经费管理参照《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财政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教〔2019〕8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院士专家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有结余经费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2020年发布的《云南(昆明)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办法(试行)》(昆科规〔2020〕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时,在建院士专家工作站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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