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 验收办法(试行)

2024-4-25 16:06:48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

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按照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精神,结合《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中“组织数字化改造评估验收”相关工作要求,为切实保证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符合试点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是指中小企业利用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打造数字化企业,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验收”是指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后,由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评测机构开展验收工作,从企业应用成效、数据贯通程度、投入产出比、企业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等方面,科学评价改造成效,并按照工信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评定企业改造后的数字化水平等级。

第四条改造评估验收工作以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提升为导向,按照“政策为引领、标准为依据、企业为主体”的原则。

第二章 评测机构职责与遴选标准

第五条评测机构是执行具体验收工作的部门单位,负责昆明市约400家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和数字化转型成效验收工作。按照工信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评定企业改造后的数字化水平等级,同时,制定验收标准和验收流程,从企业应用成效、数据贯通程度、投入产出比、企业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等四个维度(以工信部最终验收要求为准),对试点企业改造情况、改造效果进行评价,出具昆明市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报告和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验收报告,配合昆明市相关部门完成试点城市国家验收工作。

(一)制定第三方验收评测工作方案。结合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实际情况,制定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验收评测工作方案,确保按照工信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要求和成效验收要求,科学合理地开展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和成效验收工作。验收评测结果将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第三方验收评测工作机制。第三方验收评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验收工作要求,对试点企业验收工作进行科学指导,对评测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验收评测工作规范开展。对全部试点企业验收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同时开展实地抽查,并及时向昆明市相关管理部门反馈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三)开展第三方验收评测。第三方验收评测机构编制验收规范性文件,按照“完成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在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组织完成改造的试点企业提出评测和验收申请后,按照工信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并围绕数字化应用成效、数据贯通程度、投入产出比、企业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等四个维度(以工信部最终验收要求为准)评估企业改造成效。

(四)出具第三方验收评测报告。第三方验收评测机构完成《昆明市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报告》和《昆明市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验收报告》,综合评定各试点企业的数字化水平等级,并组织专家对评测结果进行复核认定,对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给出通过、不通过和需整改的评定,对不通过和需要整改的企业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要求。后续整改完成后根据企业申请再次进行验收评价。

第六条市评测机构的遴选标准为:

(一)评测机构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经营信誉良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评测机构的服务人员应熟悉国家、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政策文件,具有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经验,熟悉财政部、工信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验收工作要求;服务团队成员充足、专业能力突出,配置合理;能有力支撑本项目工作,保障服务成果质量;

(三)评测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对全过程综合服务工作中收集的各类文档、资料、数据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和法律责任,并承诺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将相关材料以任何形式泄露给任何个人、单位、团体、公司及其他组织。

(四)评测机构需建立全流程响应机制,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需求提供快速响应,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进度。

(五)评测机构不得参与试点工作中除评测以外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验收方式与流程

第八条企业数字化改造验收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评测机构组成验收专家组,从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三个阶段开展验收工作。

第九条改造前对企业数字化改造方案(改造任务书)和企业数字化改造合同进行审查及备案,确保改造过程的顺利进行和预期目标的达成。

(一)对产品和解决方案、应用场景、工程造价、工期、预期成效等维度,针对改造方案进行科学全面评价,提出相关建议,对于不达标的改造方案,令其期限内重新修改。评审结束后,做好改造方案的备案留存;

(二)对企业数字化改造合同审查,必须涵盖的内容为:投入金额、改造产品(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改造周期、改造内容;

(三)其他内容按照实际改造情况增加。

第十条改造中对企业改造全过程进行监理,对改造进度进行把控,确保改造工作严格按照既定的方案和标准进行,以保障改造效果达到预期。

(一)监理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二)监理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及初步成效;

(三)制定详细的企业数字化改造进度管理计划,定期检查改造进度,评判改造是否能如期完成,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改造后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各项数据和信息准确无误;现场核查改造成效,确保改造工作达到预期目标;评估企业数字化水平,多维度评测企业数字化的成效与进展。

(一)试点企业在完成数字化改造后,通过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验收申请表、企业数字化改造合同、数字化改造实施方案、数字化改造项目总结等;

(二)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验收申请经区级审核账号审核通过后,由评测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1.提交的验收材料清单是否完整;

2.申请验收的项目是否与改造合同、改造方案一致;

3.提交的项目总结内容是否完整,体现企业数字化改造成效。

(三)通过书面审核的企业由评测机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赴企业现场进行核查,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试点企业和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的项目汇报;

2.对企业相关财务数据和台账资料进行核查检查;

3.现场核查数字化改造内容的真实性。

(四)评测机构将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从企业应用成效、数据贯通程度、投入产出比、企业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等方面,编制企业改造验收报告;

(五)评测机构根据工信部最新发布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对企业进行数字化水平评估,编制数字化水平评测报告并出具对应等级的认定证书;

(六)对通过验收的试点企业,评测机构在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提交验收通过材料,企业根据验收结果申请相应资金补贴;对未通过的申请企业,给予最长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限内企业可再次申请改造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可补助投资额的确定:

可补助投资额=软件投入+技术投入+配套硬件投入;

按实收实付要求,以发票并结合相应付款凭证为依据,以此来认定软件、技术及配套硬件的投资额。发票开具时间应晚于《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的时间要求,并早于项目竣工日期。付款时间应早于项目竣工日期。所有投资额计算均取经审计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发票金额与已付款金额中孰低值,且不含可抵扣增值税。

1.软件投入:必须是与项目密切相关的软件投入,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分析、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安全生产等用于数字化改造的软件业务系统(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等)。企业必须提供软件购置或开发合同、发票及支付凭据,并按发票金额计入资产类科目。

2.技术投入:主要包括数字化改造方案设计与实施、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安全评测服务等。企业必须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采购合同、相应发票及支付凭据,并按发票金额计入资产类科目。

3.配套硬件投入:主要包括以购置形式添置的承载软件业务系统应用的数据存储、工厂网络、通信、智能终端等数据采集、传输设备。企业必须提供硬件采购合同、发票及支付凭据,并按发票金额计入列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

对于企业购置先进的二手配套硬件,须提供配套硬件原始购置票据确认距离首次出厂购买日期在五年内,但不认可关联企业之间的二手配套硬件转让。

第十一条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

(一)项目在建设期内出现未施工,或未完工的;

(二)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结果未达到二级及以上的;

(三)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验收过程中发现在项目申报、审核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5年)》,根据试点工作完成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公开发布验收工作通知,明确验收计划、验收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三)建设期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并超过试点实施期间的项目应取消;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第十四条试点企业因项目取消、验收不合格、企业破产等因素暂停试点工作的,不再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适时根据上级试点工作要求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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