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2024-11-22 15:33:20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与运行管理,提升全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云南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方案》(云科联发〔2021〕7号)精神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结合云南实际,研究起草《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2月18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云南省科技厅。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人:云南省科技厅创新体系与政策法规处。 电话:0871-63140330。 邮箱:50145085@qq.com。 信函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 542 号(邮编 650051)(请在信封上注明“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附件1
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与运行管理,提升全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云南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方案》(云科联发〔2021〕7号)精神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新型研发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相关政策。
(二)批准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重大事项变更和撤销。
(三)指导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行,监督新型研发机构补助经费的使用,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的验收和评价。
(四)指导新型研发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推荐部门是新型研发机构的属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推荐。
(二)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有序建设运行。
(三)协助省科技厅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验收和评价。
(四)督导新型研发机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是新型研发机构的直接管理部门,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主要职责是:
(一)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二)配合省科技厅和推荐部门做好新型研发机构的验收和评价,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年度考核。
(三)落实新型研发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督导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到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第三章 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 申报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以下简称培育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治理结构完善,运行状况良好。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本地自有(含举办单位有明确协议提供使用)的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在300万元以上。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以全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计)不少于15人且占员工总人数3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科研人才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的1/3。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企业性质的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机构,研发经费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上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经费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六)与省内外高能级科研机构有实质性的合作共建关系,有高质量创新资源导入方式。
(七)具有科研管理、协同创新、成果熟化转化等内部管理机制。
(八)近3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报。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
(二)推荐。推荐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评审。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
(四)审议。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审议提出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名单,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
(五)批准。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进入培育期。
第九条 获批建设的云南实验室、已注册成立独立法人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直接成为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云南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相关政策管理和支持,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批准的培育对象,培育期3年,培育期内使用“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XXX”名称。
通过验收后进入运行期,正式认定为“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XXX”,定期组织考核与评估。
第十一条 培育期内,省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培育对象运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研发工作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发服务提供、科研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企业孵化、科研基础设施提升、运行管理完善、当地政府和举办单位的支持和投入、经费开支等。
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基本合格”3类。参加评价的培育对象。
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培育对象,向省科技厅提交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省科技厅跟踪了解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培育期满3个月内,培育对象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可申请延期验收,延期时限不超过1年。
验收结果分为“优”、“良”、“通过”、“不通过”4类。没有完成培育期核心任务的,结果为“不通过”,取消“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XXX”名称。
第十三条 运行期内,举办单位每年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年度运行绩效的考核,考核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同时报送推荐部门。
第十四条 运行期内,省科技厅每3年组织一次对新型研发机构运行情况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基本合格”“不合格”4类。
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向省科技厅提交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省科技厅跟踪了解整改情况。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2次为“基本合格”的,取消“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XXX”名称。
第十五条 支撑培育对象和新型研发机构验收和评价的科研成果,均须标注培育对象或新型研发机构名称。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情况的,验收和评价结果不得为“优”和“良”。
第十六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一)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二)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四)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第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若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科技厅;若涉及机构注销,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省科技厅,并配合就后补助经费进行核算和审计。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通过定额后补助方式支持培育对象的运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研发活动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绩效支出分配标准和范围等经费使用要求,体现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合理合规列支后补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后补助经费可由新型研发机构自主用于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平台能力提升,科研人才培养引进等支出。经费使用范围不超过现行的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定额后补助经费按年度拨付,分培育期评价后补助经费和验收后补助2类:
(一)培育期评价后补助经费。培育期前2年,评价结果为“优”的,每个每年安排经费20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的,每个每年安排经费100万元;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不安排经费。
(二)验收后补助经费。验收结果为“优”的,每个安排经费200万元;验收结果为“良”的,每个安排经费100万元;验收结果为“通过”和“整改”的,不安排经费。
第二十四条 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滇新设立的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高水平研究院等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培育期评价和验收均为优秀的,“一事一议”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补。
第二十五条优先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担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 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月 日。《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办法(试行)》(云科规〔2022〕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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