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3-3 16:32:3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引导资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项目,是指由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暨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云南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立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

 引导资金项目由云南省科技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立项、监督管理,提出引导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支持重点,依据引导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务

主要支持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以云南省为主实施,需要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务以及省委、省政府或省委科技委确定实施、需要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务。

(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主要支持云南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包括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创新型城市(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等区域内的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主要支持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含新型研发机构),围绕云南重点产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开展科研平台能力提升、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主要支持企业联合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含新型研发机构)等,围绕云南重点产业的创新需求,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

(五)基础研究

主要支持从事基础研究的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围绕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创新需求,开展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和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

 省科技厅根据具体项目的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强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综合运用公开竞争定向择优等多种方式遴选组织项目。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

(二)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根据项目的定位、实施内容,有针对性地确定绩效目标;

(三)项目的实施内容不涉密;

(四)项目负责人没有在研或逾期未验收的引导资金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后补助项目、科技人才称号类项目的负责人除外);

(五)具备按时完成项目的科研团队和必要的科研基础条件;

(六)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安排引导资金支持。

(七)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所申报项目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具备足额提供自筹经费的能力

(二)上年度有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时发布引导资金项目年度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及标准等。

 项目实行网络申报。申报单位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逐级申报。申报时应如实填写项目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预算规模及结构、实施期限等情况。

项目推荐部门应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基本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切实履行好推荐工作职责。

第十条 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在线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第十 申报受理后的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初审工作,重点审查内容包括:指南匹配性审查、项目负责人审查、申报单位及参与单位审查、项目查重等内容

(二)省科技厅制定评审方案,明确评审目的、评审内容、评审标准、评审方式、评审指标及打分表、项目分组、专家组构成等内容。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视频)评审等一种或多种评审方式进行;

(三)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评审方案组织项目评审

技术评审重点针对项目目标定位及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研究内容与目标实现的关联性、技术路线与实施方案的合理性、研发基础及支撑条件、组织运行与管理、风险分析、绩效目标设置合理性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并对是否推荐立项支持提出明确意见。

预算评审重点对项目总体申报额度、资金预算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并对项目总体预算提出明确评价意见。

(四)评审结果以专家组评价意见、综合评分及专家推荐率组成,其中综合评分为技术评审平均分与预算评审平均分,原则上按9:1比例加总后的分数。专家评审意见明确表示不推荐的项目、或预算评审得分低于75分(不含)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参考评审结果,择优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储备项目库;

(五)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审议)引导资金立项项目入库建议和引导资金分配方案建议,资金额度超过500万元的项目,须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

(六)审议通过的项目,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和“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涉企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七)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预算项目库,并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引导资金分配方案

(八)省财政厅依据引导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省科技厅根据引导资金分配方案,从预算项目库中编制引导资金年度科技计划,完成会签、报批等程序,会同省财政厅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十)经批准签订项目合同、拨付引导资金的项目纳入立项项目库管理

第十  建立信息系统与“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数据互通互联渠道,定期推送涉企项目阶段性工作进展数据。

章 实施与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后30日内,分配下达引导资金,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第十  各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好引导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督工作,应当于每年1220日前向同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引导资金当年绩效自评报告,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州(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次年110日前,向上级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引导资金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应当于次年1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全省引导资金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部门与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就项目目标、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资金预算、进度计划、实施期限、科技报告、技术合同登记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提交科研诚信承诺书。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签订项目合同书通知后30天内,应完成所有合同书签订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

第十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推荐部门负责开展项目监督,对自筹资金按时到位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任务按期完成情况、项目按时验收情况等进行监督和督促,审核项目变更等重大事项,及时向省科技厅报送有关情况。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审批。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指标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经充分论证,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涉及项目资金预算调整的,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一)项目期限变更。项目执行期变更应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限延期1

(二)项目撤销。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申请撤销项目。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退回全部财政资金。项目撤销后,原项目合同书不再执行

(三)项目终止。项目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推荐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省科技厅依职权终止。省科技厅审议同意终止后,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对终止的项目停止后续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经第三方审计、现场核查认定的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十九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项目合同书和资金预算书使用经费,涉及预算调剂、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在信息系统中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项目推荐部门审查通过后,向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申请验收。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二十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实施过程中经批准调整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对项目结余经费进行审核确认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

二十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3类。

(一)通过验收。项目各项考核指标和任务完成度达到90%以上,项目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通过验收。

(二)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指标任务完成程度整体低于60%,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

2.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3.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4.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5.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三)结题。对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完成的,给予结题。

二十三 通过验收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二十 省科技厅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验收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在信息系统内签发项目验收证书。

二十 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受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的指导服务。

二十 省科技厅建立完善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在项目指南编制咨询、申报、立项评审、项目实施、结题验收、评估及成果发表等科技活动中,全过程实施诚信承诺制度。

第二十  省科技厅对参与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抽查、评估、验收等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各责任主体实施科技信用评级,并将其信用评级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章 附 则

二十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2025    日起实行有效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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