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2012-12-12 11:25:10

 

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有总则、专利促进、专利保护、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四十条,为促进我省专利事业发展,更好保护知识产权等工作设立了多项新规。《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强调六大促进措施。

一是注重资金保障。《条例》明确规定,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安排专利事业发展专项经费。专项资金、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条例》还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经费。

二是强调机构机制建设。《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专利管理工作的体制和机制;省、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专利信息服务、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奖励工作机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加强专利行政保护工作。

三是设置省政府专利奖。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设立云南省专利奖,对在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是省政府建立专利审议制度。《条例》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应该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审议制度,避免专利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和专利侵权风险等情形的发生。

五是设置一奖两酬制度。《条例》提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或者设计人给予一奖两酬。“一奖”不得低于《专利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两酬”中的“一酬”规定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5%,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与《专利法》规定的奖励下限2%与0.2%相比,分别提高了3%与0.3%;“二酬”规定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从收取的转让费、使用费用中提取不低于20%,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与《专利法》规定的奖励下限10%相比,提高了10%。

六是奖励居间人。《条例》提出,被授予专利权或者转化实施专利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促进专利转化实施者给予奖励和报酬。

新修订的《条例》侧重五大保护措施。

一是体现地域管辖权。《条例》规定了省、州(市)、县(区)专利管理部门具有依法处理、调解、查处专利纠纷和假冒专利行为的职权。该条款与《专利法》规定的地域管辖权相比,新增了赋予州(市)、县(区)专利管理部门专利行政执法的权利。

二是体现依法行政。《条例》明确了专利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行政。

三是体现行政职权。《条例》明确规定,在处理专利纠纷中,《专利法》规定的查处假冒专利的职权,同样适用于处理专利纠纷。

四是体现整合执法资源。《条例》提出,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和假冒专利案件需要异地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参与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统一指派。该条款有效解决了州(市)县、(区)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不足以及有效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等问题。

五是体现在对展会的专利保护。《条例》明确提出,要加强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中的专利保护。展会展期在3日以上的,主办方应当在展会前通知举办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驻,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和查处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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