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若干政策

2013-2-27 13:33:36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抢抓桥头堡建设战略机遇,在全社会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加快把昆明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区域性国际城市,扎实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科技创新投入

(一)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市、县(市)区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投入占当年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用于应用研究开发的资金不低于三分之二。县(市)区级财政科技投入占当年同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比例,按第一、第二、第三板块分别不低于2%1.5%1%安排。到2015年,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2.2%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二)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竞争立项、集中投入、引导投入、放大效应、分类实施、绩效挂钩、各尽其责的基本原则,将每年度市本级预算安排的新型工业化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强警资金、信息化建设资金等各项市本级财政科技专项扶持资金和新增的财政科技投入统筹安排使用,发挥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的整体效益。各专项资金仍按原资金管理办法使用,项目的安排必须纳入当年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

(三)加大对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每年市级应用与研发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亿元的经费,确保5年不低于5亿元;争取省对昆明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也能达到每年1亿元,55亿元,用于实施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重大科技项目。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二、落实国家自主创新税收政策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八)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九)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在扣除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自20111120201230,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十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推动科技金融全面结合

(十二)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及其他的昆明市政府引导基金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投资方式引导投资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

(十三)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加大银企合作力度,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银行资金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探索保险资金投向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我市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制;培育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按照《昆明市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给予奖励;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大力培育和引进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昆明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给予奖励。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十四)搭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平台,积极与驻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构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中心,逐步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稳定合作关系,探索和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资产抵(质)押融资。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科技局。

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五)积极开展市级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对创新型试点企业安排10万元创新试点引导经费,试点企业按不低于3:1的比例配套,专项用于试点企业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项目;鼓励市级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获国家、省级认定的,对企业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专项用于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项目。

(十六)扶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并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

责任部门:市工信委。

(十七)加强企业科技孵化器建设,对通过市级企业科技孵化器认定的,一次性给5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奖补;当孵化器毕业企业累计每达到20家时,给予10万元奖补。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十八)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昆明市内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省科技计划,市级科技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优先给予扶持,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将研发总部迁入我市,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列入我市重大科技项目。大力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五、加快推进产学研平台建设

(十九)对辖区外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安排不低于200万元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引导经费,该机构按不低于3:1的比例配套,专项用于提升该机构的科技创新能力;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升格为国家级的,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100万元奖补。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二十)围绕昆明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联盟作为独立主体积极参与国家、省级科技计划申报和组织实施。对认定的联盟每个安排10万元引导经费,战略联盟按不低于31的比例配套,专项用于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项目;对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联盟,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10万元奖补。鼓励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技术转移联盟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二十一)对确定为昆明市创新型试点县(市)区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试点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开展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先行先试创新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等工作。对试点县(市)区本级财政科技经费用于重大科研任务、重点技术创新、重点创新基地和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的资金,市科技计划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实施专项1:1比例优先配套支持。对县(市)区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市科技计划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实施专项优先配套支持。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二十二)对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化特色基地的,基地产业链上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优先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六、支持科技成果顺利转化

(二十三)鼓励与支持企事单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实效并获国家、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依据《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第35号公告)给予再奖励。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二十四)支持企业开展国家级新产品申报、认定,对获得国家级新产品认定企业,每件给予10万元的奖补。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七、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应用

(二十五)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加大专利资助力度。国内专利授权资助: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200元;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美国、日本、欧盟各成员国等国家的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2万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1万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

(二十六)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对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和8万元的扶持;对被列入云南省、昆明市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6万元和4万元的扶持。申报时同时满足多个条件的,按最高金额给予扶持;逐级晋级的,补足差额;对同一企业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

(二十七)大力推进企业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件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云南省著名商标云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件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昆明市知名商标昆明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件奖励2万元。

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八、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二十八)用人单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项目或创新团队,经评审认定后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研发经费;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或创新团队,由市财政给予人均30万元一次性安家费补助。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昆明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创建市级科技创新团队。对批准创建科技创新团队的单位,市级科技计划经费中安排不低于20万元的引导经费,承担单位按不低于3:1的比例配套,创建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重点产业、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二十九)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对确认为学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给予带头人3万元、后备人选5000元的津贴;考核结果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给予带头人1万元、后备人选2000元的津贴。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三十)鼓励科技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者给予3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引进人才自主创办的企业,可享受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创办企业产业化运作后,三年以内按照应缴税额的10%—20%由同级政府补助给引进的自主创办企业人才。对引进人才自主创办的创新型企业给予财政返还奖励政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两免三减半;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政府全额奖励补助;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五免五减半。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本政策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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